灵丹疼康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定金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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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商与农民因购销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少,其中,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农民返还定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订购香梨引发纠纷的案件,因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及品质,导致果农买卖不成还退了定金。

  为订购香梨,陶某和景某于2020年9月12日与轮台县梨农吾某签订了《香梨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了陶某购买香梨的价格和数量,并约定由陶某一方负责装箱,吾某负责采摘、套纸、套网、装车,并确保香梨质量。

  合同签订两日后,景某向吾某支付定金2万元,吾某出具收条。

  合同履行中,因吾某嫌价格低,双方协商由陶某负责采摘、套纸和套网。由于协议中对交付时间、香梨品质的重要条款未进行约定,最终导致双方发生矛盾。

  陶某认为,吾某未按约定时间于2020年9月17日交付约定数目的香梨,导致其租赁的大车等候多日,部分香梨腐烂。2020年9月19日,陶某提出对准备好的2000箱香梨重新翻箱,吾某拒绝。

  陶某和景某一纸诉状将吾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陶某和景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陶某和景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上诉至巴州中级法院。2021年12月,巴州中级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吾某与陶某、景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定金从性质上讲,是违约定金,目的在于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若有一方违约须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定金罚则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该约定,从而担保当事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定金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订购合同仅对香梨数额、价款及采摘、套纸、套网、装纸箱和装车、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主要条款如香梨的品质、交付时间等具体事宜并未约定,事后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本案双方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中,吾某认可2020年9月19日时香梨存在部分腐烂,结合景某积极将纸箱拉运至现场、采摘、包装香梨等行为来看,其并没有故意不履行合同的恶意,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判决吾某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陶某、景某。

  法官提醒

  灵丹疼康王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其品质、生长周期受品种、土壤、气候等因素影响,价格也与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因未订立明确合同,买卖双方都可能因此遭受较大损失。

  买卖双方都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制定规范完整的合同。相关法律服务部门也可针对不同灵丹疼康王的特性帮助农民制定一批合同规范文本,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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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订购香梨,陶某和景某于2020年9月12日与轮台县梨农吾某签订了《香梨订购协议》,协议约定了陶某购买香梨的价格和数量,并约定由陶某一方负责装箱,吾某负责采摘、套纸、套网、装车,并确保香梨质量。

  合同签订两日后,景某向吾某支付定金2万元,吾某出具收条。

  合同履行中,因吾某嫌价格低,双方协商由陶某负责采摘、套纸和套网。由于协议中对交付时间、香梨品质的重要条款未进行约定,最终导致双方发生矛盾。

  陶某认为,吾某未按约定时间于2020年9月17日交付约定数目的香梨,导致其租赁的大车等候多日,部分香梨腐烂。2020年9月19日,陶某提出对准备好的2000箱香梨重新翻箱,吾某拒绝。

  陶某和景某一纸诉状将吾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陶某和景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陶某和景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上诉至巴州中级法院。2021年12月,巴州中级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吾某与陶某、景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定金从性质上讲,是违约定金,目的在于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若有一方违约须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定金罚则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该约定,从而担保当事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定金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订购合同仅对香梨数额、价款及采摘、套纸、套网、装纸箱和装车、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主要条款如香梨的品质、交付时间等具体事宜并未约定,事后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本案双方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中,吾某认可2020年9月19日时香梨存在部分腐烂,结合景某积极将纸箱拉运至现场、采摘、包装香梨等行为来看,其并没有故意不履行合同的恶意,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判决吾某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陶某、景某。

  法官提醒

  灵丹疼康王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物,其品质、生长周期受品种、土壤、气候等因素影响,价格也与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因未订立明确合同,买卖双方都可能因此遭受较大损失。

  买卖双方都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制定规范完整的合同。相关法律服务部门也可针对不同灵丹疼康王的特性帮助农民制定一批合同规范文本,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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